失業者篇:
一、
什麼是立即上工計畫?
答: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為協助失業者順利就業,鼓勵民營事業單位或民間團體提供工作機會增聘失業者,每增聘一名失業者,補助雇主每人每月新臺幣一萬元,補助僱用期間最長為六個月。
二、
民眾應如何參加本計畫?
答:
民眾(失業者)可自行就近至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並經該機構辦理失業者資格認定且符合資格後,再透過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或自行前往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核定之申請單位參加該單位之自行招募。
三、
本計畫失業者資格為何?
答:
指符合連續失業至少達三個月以上之本國籍失業勞工。但經執行單位認定為非自願性離職者,不在此限。
四、
失業者的失業期間應如何計算?
答:

以失業者至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資格認定之日起算,至少前三個月未參加勞工保險。若期間曾參加勞工保險未滿十四日者,其失業期間以該失業者原離職日起算,並扣除就業期間後合併計算。

五、
曾參加政府短期就業措施或職訓課程之失業者之失業期間應如何計算?
答:
若失業者於資格認定日前,曾參加政府短期就業措施(具公法救助性質)或公立職訓單位職訓課程,其失業期間係指以該失業者資格認定之日起算,並扣除參加短期就業措施(具公法救助性質)或職訓課程期間後合併計算。
六、
若加保於職業工會、漁會、農會或屬裁減續保身分之民眾(失業者),可否參加本計畫?
答:
若加保於職業工會、漁會、農會或屬裁減續保身分者,實際無從事任何工作,請民眾(失業者)提供無從事工作之證明或承諾書填寫無工作切結書後,符合失業期間達至少達三個月之資格即可參加。
   
申請單位篇:
一、
什麼是立即上工計畫?
答: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為協助失業者順利就業,鼓勵民營事業單位或民間團體提供工作機會增聘失業者,每增聘一名失業者,補助雇主每人每月新臺幣一萬元,補助僱用期間最長為六個月。
二、
有意願僱用失業者之申請單位應如何申請?
答:
有意願參加本計畫之申請單位,請於九十八年三月三十一日前,檢具下列文件向提供工作機會所在地之執行單位,(即本局所屬各就業服務中心、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就業服務中心及高雄市政府勞工局訓練就業中心)提出申請。並依所核定之工作機會數,經執行單位推介或自行招募,僱用執行單位已認定資格之失業者:
(1)立即上工計畫申請書。
(2)登記證明文件影本或其他合法登記、立案之證明文件。
(3)勞工保險投保人數或其他足資證明加保之文件。
(4)已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規定,足額進用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或繳納差額補助費、代金之文件。
三、
本計畫所稱申請單位之資格為何?
答:
本計畫所稱申請單位,指依法辦理登記或立案之民營事業單位、依人民團體法或其他法令取得設立許可之民間團體。但不包括政治團體。前開單位均須加入勞工保險及就業保險之單位。
四、
申請單位自提出申請至審查完成需要多久時間?
答:
執行單位應於申請單位提出申請七日(工作天)內完成審查。但申請文件不全者,申請單位應於執行單位通知後五日(工作天)內補正,逾期未補正者,視同未申請。執行單位須於申請單位補件後五日(工作天)內完成審查。
五、
申請單位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審查通過後,需於多久期限內完成僱用失業者?又所僱用之失業者中途離職時,民營事業單位應如何辦理?
答:
(1)申請單位應於所提申請案核定後六十日(工作天)內完成僱用,並於完成僱用七日(工作天)內,將僱用人員名單函報公立就業服務中心;逾期未僱用之核定名額,視同放棄。
(2)申請單位於原僱用人員離職,應於人員離職當日起六十日(工作天)內完成遞補僱用,並於完成遞補僱用七日(工作天)內,將遞補僱用人員名單函報公立就業服務中心;逾期未完成遞補僱用之核定名額,視同放棄。
六、
申請單位所提供之工作機會有何限制?在僱用人數又有何限制?
答:
(1) 申請單位提供之工作機會,應於中華民國境內,其工作時數應依勞動基準法之規定辦理,且每月僱用薪資應不得低於一萬七千二百八十元。申請單位提供之工作機會,不符合計畫目的、違反善良風俗或營業登記項目中為人力派遣業者,其外派之工作機會,執行單位應不予核定。
(2)申請單位僱用失業者人數,以該單位勞工保險投保人數之百分之三十為限,不足一人以一人計,最多不超過一百人;其勞工投保人數為十人以下者,最多得補助三人。
申請單位遞補僱用本計畫之失業者時,不受最高補助人數限制,但不得逾總補助額度。
七、
申請單位於受補助期間應配合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哪些事項?
答:
申請單位應接受執行單位不定期的現場、電話查核,並提供執行本計畫相關文件(例如僱用名冊、每月投保證明等);無故拒絕接受查核,執行單位得立即終止或撤銷其核定或補助。
申請單位有不實領取或經執行單位撤銷或廢止補助時,應繳回已領取之補助。
八、
申請單位發生何種情形時會無法申請本計畫之補助?
答:

申請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執行單位不予發給補助,已領取者,應予追繳:

1.未連續僱用同一失業者滿一個月。
2.僱用負責人之配偶、直系血親或三親等之旁系血親及其配偶。
3.同一申請單位再僱用離職未滿一年之失業者。
4.僱用同一失業者,於同一時期已領取政府機關其他相同屬性之就業促進相關補(獎)助或津貼。
5.同一失業者之其他申請單位,於相同期間已領取政府機關其他相同屬性之就業促進相關補(獎)助或津貼。
6.屬庇護工場僱用庇護性就業之身心障礙者。
7.自行僱用未經執行單位認定之失業者。
8.有不實申領之情事,經查屬實。
9.有規避、妨礙或拒絕本會或執行單位查核之情事。
10.於本計畫核定前六個月及補助期間內,發生非法解僱人員、重大勞資爭議之情事或違反就業服務法第五條規定。
11申請單位於補助期間,僱用本計畫失業者之相關勞動條件違反勞動基準法規定。
12.其他違反本計畫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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